解析:
关于父亲所欠之债应否由其子女代为偿还这个问题,通常要依据以下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若父亲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受限的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且该子女身为其法定监护人的话,那么此子女就具有依法代为偿还债务的强制性义务。
其次,如果这位父亲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他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此时,其子女无需也不能够替代(代为)其父偿还这笔债务。
再次,假设父亲不幸过世,此时,这名子女作为合法的继承人,在顺利继承完了故去的父亲的全部遗产之后,理应以遗产的总价值为限度来承担清偿所有债务的必要职责和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