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在校学生,具备学生身份的你在课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实习等活动,这并不被视为进入了就业领域,所以这些行为并未受到劳动法规则及其保障体系的管辖及约束。
究其原因在于,实习期内的你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定义的“劳动者”范畴。
在此过程中,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关联关系是双方合意建立的劳务关系,而非受劳动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劳动关系。
必须明白的是,只有正式的劳动关系才能适用社保制度的办理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学生群体并不涵盖在社保费用征收范围之内,因此亦无法履行相应的社保费用缴纳义务。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