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政策,职工因患病或非工作原因导致连续六个月以下的休假期中,企业应当按照如下标准支付相应工资:
首先,对于不足两年工龄的员工,将其工资的60%作为支付标准;
其次,对于工作满两年度却不满四年的员工,其工资的70%作为支付标准;
再次,对于工作年限达到四年而不满六年的员工,其工资的80%作为支付标准;接下来,对于工作年限达到六年至八年范围的员工,其工资的90%作为支付标准;
最后,对于工作年限达到八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员工,其工资的100%作为支付标准。
在疾病救济费用方面,若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连续休假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企业需向其支付相应的疾病救济费。
具体而言,对于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员工,其工资的40%作为支付标准;对于工作年限达到一年却不满三年的员工,其工资的50%作为支付标准;对于工作年限达到三年及以上的员工,其工资的60%作为支付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的休假日数应当按实际上班天数核算,并减去其中包含的周末及节假日。
同时,尽管患者的待遇可能会高于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仍需要遵循以上关于疾病疗养工资及疾病救济费的计算标准。
如遇计算结果有欠缺部分,应以补足至企业每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础,但整体水平不能超出个人原工资标准以及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
另外,假如企业每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度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则企业应在保证实际发放的情况下,尽可能调整至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职工的疾病疗养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并不涵盖则应该由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这些仍然由本人自行承担。
假设劳动合同及团体合约中对此未作规定,则用人单位可与工人代表进行工资集体磋商议定此事,并制定相应的工资集体协议。
在双方均未就相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之际,工作日工资的计算基数普遍定位为劳动者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
基于上述标准计算得出的工资基数应当严格遵守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准则限制,倘若法律规章另行规定则务必依法执行。
特别提示,如果您希望获得超出本市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基数的待遇,建议您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而采取仲裁的方法可能无法达成预期效果。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