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雇员有权向雇主提出完善相关手续的请求。
若经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那么在此情况下,雇员可申请要求雇主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其双倍薪酬。
在雇主坚持不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雇员需要通过以下几项关键性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与雇主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
(一)社会保障记录;
(二)薪资发放记录,例如加盖印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流水帐;
(三)胸牌、门禁卡、职业证件、工作卡片或工作登记表格;
(四)房屋贷款收入、纳税证明,可以借此机会请雇主开具职业收入证明;
(五)考勤卡,出厂时最好拥有原件,并附加上公司的公章标志;
(六)薪资支付证明、拖欠薪资的书面证明等相关材料,最好保证有原件的备份;
(七)作为公司代表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及授权书,以及出差过程中的相应相关证据等,最好保留下原件;
(八)工作记录、出差途中的相应证物等物品,尽量保证有原件的备用;
(九)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记录;
(十)同事的见证人证词,最好能够邀请在职的同事提供开示;
(十一)录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