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股份合作制公司之法定股东税务责任承担地点的问题,可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加以明确与诠释。
正如该法规所述,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设立运营的公司以及所有其他获得收益的经济组织(以下合称为“企业”)均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缴义务主体,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时足额向国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款。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