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兼职员工而言,签约成为重要环节。
兼职,即在坚守现职岗位的前提下,充分运用业余闲暇时光,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智力付出的劳动力输出。
此种行为性质上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范畴。
当涉及到非全日制员工时,各个用人单位有权与此类兼职人员进行口头协商,并根据实际情况订立书面聘用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基本原则,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通常平均每日工作时长不得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长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一种劳动力招募方式。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