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们需清醒地认识到,以盈利为目的而开设网络赌场,倘若累计从中取得收益已达4万元人民币,那么这便足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名,由此被判处至少5年以上,至多可达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将面对数额不菲的罚金。
比如,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终端等途径来传播赌博视频和数据,从而组织各类赌博活动。
符合如下任一情况者,均可视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所定义的“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运营该网站接受各类赌博投注;
(二)建立赌博网站,然后将其提供予他人以此组织赌博行为;
(三)在赌博网站上担当代理人角色,并接受各种赌博投注;
(四)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