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经济犯罪等特定类型案件遵循犯罪行为发生地优先的原则,由该地的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在某些方面更具优势,如办案效率更高或该地与犯罪现场距离较近等,经核实并报请上级批准,可将案件交由犯罪嫌疑人为持久性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办理。
此外,我们需明确两个概念,即犯罪地和居住地。
所谓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及犯罪结果产生地的总称;后者则涵盖了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及其习惯性居住地点。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