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行为显然违反了相关法规。
按照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明确规范,当企业采用雇员名下的银行卡进行资金流转时,倘若员工对于公司的这一行为表示知情并参与其中,那么他们便应该对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负责。
不仅如此,若企业将其财务账号用于私人账户的处理业务,那么这种操作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