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涉案人员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且受拘留之处罚裁决有所异议,其本人或特定近亲可于知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以内,向上施行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的上级领导层或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法律救济申请。
这个过程中,相关人员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方可进行申请。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描述:
申请主体必须明确,并具备相应资格;申请者与所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应存在实际的权益冲突;申请内容须详细具体,反映出潜在的行政复议诉求以及相应的事实依据;申请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时限之内提出;申请内容必须属于现行《行政复议法》划定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范畴之内;以及,申请应当依法归属于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机构职责权限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