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关系,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每服务满一年即需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然而,如劳动者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前提下请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遭用人单位拒绝时,这便构成了违法行为,此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标准亦是每服务满一年赔偿两个月的工资。
反之,若劳动者选择不再续签,仅有当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某些条件有所降低致使其无法达到原有的薪资待遇水平之时方可获得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经济补偿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