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购买小产权房产是无法被允许的。
该类别房地产在法律层面上有其特殊性,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定义为所谓的“小产权”。
换句话说,这种类型的房地产很可能尚未经过合法的程序进行规划、建设和开发,并未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
由此可见,购买此类房产所产生的权利纠纷问题极大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者的权益保障水平。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