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尚未达到试用期绩效标准的情况,我们建议首先需要同部门经理核实在实际工作中,该名员工确实无法胜任当前职位;
其次,基于该员工的勤勉工作表现,我们应审视本公司内部是否存在适合该员工的其他岗位,并进行相应调整;
最后,若经过上述程序后依然判断此员工无法满足岗位需求,那么才能考虑正式解除雇佣关系。
这时,我们会要求用人部门对该员工的试用期表现进行公正、详细的评估,以获取其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确凿证据。
同时,我们还将与员工进行深入的离职面谈,听取该员工对于自己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的自我评价,以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并对员工在此段时间内所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认可。
随后,我们将向员工公开试用期转正考核的最终结果,明确指出他在工作能力方面仍然离岗位要求尚存差距,认定该员工未能达到企业制定的用工标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应注意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