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定義,樁基施工項目無法獨立進行發包。
具體而言,樁基地質性能屬於地基礎特殊工藝范畴,從而導致其無法直接進行勞務分攤的作業流程,我們必須強調的是,僅有那些符合與簽訂該類工作對應的資質條件的企業才有資格承擔這部分的工程承包任務。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