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对于连续经营已满三年并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企业来说,需要确保连续经营的年限必须达到三年或者以上(如果不足三年,但是得到了国务院的特殊批准,该公司也是可以申请首次公开募股)。
其次,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时,发行人所拥有的主要资产不能存在重大权属纷争。
例如,如果存在股东所提供的直接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或者这些资产还没有正式过户给发行人,那么在权属争议得到妥善解决前,这个发行人就无法提出首次公开募股的申请。
接着是关于发行人自身业务系统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能力的问题,这其中包括有关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配套设施是否完备,以及他们是否有权或得以利用那些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
他们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环节都应该具有独立性。
换句话说,如果发行人体现在生产、采购、销售的任何一个环节当中,都对控股股东或其他第三方产生了重大依赖(比如主要原材料或大部分商品都是由第三方向发包商购入再出售等形式),那就说明这家企业并不具备独立运营的实力,因此不符合首次公开募股的资格。
然后是财务指标方面的要求,首先要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都是正数且总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其次要保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积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总计超过人民币3亿人民币;
再次,要求最近一期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20%;
最后,还要确保最近一期没有未弥补的亏损。
接下来是关于持续盈利能力方面的规定,发行人需具备持续盈利的实力,而且不允许出现以下任何状况:
首先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表现出重大依赖;其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源于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之外的投资收益;第三,技术取得或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还有就是存在可能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仲裁、诉讼或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最后,要注意不应对税收优惠有所过度依赖。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就是要求发行人过去36个月内不存在因受到行政处罚或是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地公开发行股票等违规现象;
同时也不能让发行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进行违规担保,或者是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占据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