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征收土地使用权管理费用的相关规定如下:
当选择全权处置征地方式时,根据所涉及的总征地费用额,按照以下相应的比例缴纳管理费用:
一、对于一次性征用耕地达到或者超过总面积66.67公顷(约等于1000亩),以及其他类型土地达到或者超过总面积133.34公顷(约等于2000亩)的情况,征地管理费的基准收取率不得高于3%;
二、若一次性征用耕地总面积未达66.67公顷,而其他类型土地总面积在133.34公顷以内的话,此类情况下征地管理费用的收取率最高为4%。
其次,当选择半权处置征地方式时,同样地,根据所涉征地费用总额,按照以下的相应比例缴纳管理费用:
一、对于耕地总面积达到或者超过66.67公顷,以及其他类型土地总面积也达到或者超过133.34公顷的情况,此时的征地管理费收取率基准值不得超2%;
二、若耕地总面积未达66.67公顷,但其他类型土地总面积仍在133.34公顷之内的话,此类情况下征地管理费收取的最高比率为2.5%。
最后,在选择单权处置方式进行征地时,应根据以下的比例缴纳管理费用:
一、对于耕地总面积达到或超出66.67公顷,同时其他类型土地总面积也达到或超出133.34公顷的情况,征地管理费的基准收取率最高可设至1.5%;
二、若是耕地总面积未达66.67公顷,但是其他类型土地总面积还是在133.34公顷以内的话,这时征地管理费的收取率最高为2%。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