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有效期间始于生效日期,止于失效日期,生效日期往往在合同签订的那一刻起开始;
至于失效日期,若相关法规对此做出了特殊规定,那么便须依据该规定来进行判定和处理。
当合同各方对有效期未作出明示或隐含的协议约定,以至无法确定有效期限时,都将被视为不定期合同,合同双方均可自由决定何时解除此项合约。
此外,附带有解除条件或者终止期限的合约,亦会在所附带条件达成或者期限达到之时自动失去其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