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劳动者自动离职之情况,其所对应的薪资款项仍需按照原协议全数予以结算与发放,绝对不允许随意压低或克扣此类薪酬。
若雇主具备条件支付尚未结算之薪金部分,例如该员工所持有的银行卡尚且未进行注销处理时,便须适时、全额向其支付全部薪酬。
唯独当存在薪资结算上的技术性困难或者障碍时,雇主方可考虑暂缓薪资的支付事宜。
然而,倘若劳动者的自动离职行为给雇主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或因此必须付出高昂的招聘成本,雇主有权依法要求劳动者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