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设立无需经过特定的登记程序,这一权利自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正式生效之时便已确定。
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过程中,并未将登记作为必要条件或生效要件来进行。
相比较而言,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则主要取决于该项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原则。
登记制度作为土地及其他不动产权益设立、变动、流转或丧失的公示方式及其特殊性,主要起到确认和证明物权存在以及明确物权归属的重要作用。
此外,登记还能有效地解决各类物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