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向当事人支付双倍工资问题,我们认为并不适用。
首先,人事经理这一特定职务群体相较于普通员工来说,他们对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程度更为深入,充分理解到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及时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与惩处,因此,即便公司并没有积极主动地与其协商订立劳动合同,但作为人事经理,他们有责任和义务主动提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由于此类人员通常负责劳动合同签订事宜,若未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疑表明他们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当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而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公司。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无需向人事经理支付双倍工资。
其次,如果人事经理曾多次要求用人单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然而用人单位负责人却拒绝履行该项义务,导致未能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
在此种情形之下,人事经理已经尽职尽责地履行了自身的告知义务,因此,当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时,我们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