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取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并非必须缴纳税款,这是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作出的明文规定。
具体而言,若劳动者在结束与雇主间的劳动关系之后,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总额未超出所在地区上年度全国在职员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的,则无需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