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临这种情形时,不得擅自进行领养行为,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相关事宜。
在您发现遗弃的孩童之后,务必立刻向公安机关汇报情况,待公安部门核实确认无法找到其生父母后,即使您是最先发现孩子的人,也无权直接进行领养,因为该儿童将被送往当地的社会福利机构。
若您仍有意愿收养该名儿童,则必须首先确保自身已满足收养儿童所需的各项条件,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准备好以下证明文件,前往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1.户口簿及身份证;
2.结婚证书;
3.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开具的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4.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儿童情况的证明;
5.个人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证明;
6.根据被收养人具体情况的差异,可能需要提供其他各类证件证明材料,例如,对于弃婴,就需要公安部门开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捡拾报案证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