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所述情形进行分析后可得出以下结论:
1、若涉及公司注册地之变更,此并非法定事项,无需重新签订雇佣关系合同;2、然而,若公司名亦有所改变,身为受雇者,为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寻求企业进行新一轮的书面协议签署。
值得注意的是,实际情况可能因变动而异,例如仅限于公司住址发生更改,公司性质并无变化(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则无需重新签署工作关系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