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首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展开调查,了解其是否涉及犯罪活动并陈述其承认罪行的情节或作出无罪辩护的言论;
其次,检察院会针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提问,而犯罪嫌疑人均需如实地作出回应,但同时也拥有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问题的权力;
然而,对于受到传唤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来说,院方应确保他们享有足够的食物及必要的休息时间,以便能够保持精神状态正常地与检察官交流沟通。
检察院安排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环节首先必须进行初次审查阶段,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以及收集证据等多种方式,在此期间,这些措施都不会限制被查对象的人身及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在立案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采取调查性侦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确有必要采取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立案后,在三十日以内经积极侦查,仍然无法收集到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充分证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不应当立案,责令限期纠正的,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通知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