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发回重审”即是指将案件退回至原审法院,并由原审法院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重新进行案件的审理。在此过程中,无需再次进行立案相关手续。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建立的一项关键制度,“发回重审”原则在二审法院对一审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若发现一审法院所做出的裁判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便会作出此类裁定:
1.对于案件事实的判定存在明确错误或证据严重不足;
2.一审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这可能导致案件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3.一审判决中遗漏了应当参与诉讼的当事人;
4.一审判决中遗漏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