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行政罚款不能顺利地作为侵权责任所涉及到的损失补偿方式。行政罚款乃是我们的行政管理部门针对那些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者所实施的惩戒措施,其本身并不能作为侵权责任的赔偿金来发挥作用。正因为如此,当涉及到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行政罚款不应该被误认为或者错误计算为损失赔偿的一个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