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雇佣双方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明确的劳动关系,然而,出于各种原因如逃避社会保险义务等法律规定的责任,雇主可能会选择与雇员签署劳务协议。这不仅是不合法的行为,而且劳务协议中所规定的劳务人员所享有的福利待遇,相较于劳动协议中规定的劳动者权益,普遍偏低。正因为如此,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地减轻自身的责任,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在满足签订劳动协议的前提下,依然会选择违法与劳动者签署劳务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合同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其次,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最后,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换言之,在实践操作中,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以上三个条件,那么即便他们签署的是《劳务协议》,实质上仍应视为劳动合同关系,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