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参加社会保障计划且累积支付超过一周年,并非由于个人主观故意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已经完成失业登记且有明确求职意向的失业人士,应当按照标准及时、足额地发放失业救济金。
然而,若未曾缴纳过社保,则无法满足领取失业救济金所需的条件,
因此,未曾缴纳社保的人士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决定不再继续缴纳社保,那么所缴纳的款项通常是不可退还的。无论是由于错误的月份缴纳,还是出于个人原因而决定停止参保,均无法申请退款。若希望将已缴纳的费用取回,必须符合特定的退保费硬性条件。例如,当参保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社保缴费年限尚未达到15年时,可以选择注销账户以获取退款;若参保人在未达退休年龄前不幸去世,其个人账户中的储蓄金额可由继承人继承。
此外,若参保人失去中国国籍或移民海外;或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存在重复缴纳的情况,也可以申请退回部分款项。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