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二人在购置房产时,有权利选择仅将其中一方之姓名列于房地产产权证明之上。
然而,若婚姻存续期间内所购置之房屋系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无论该等房产所有权证书上记载何方之姓名,皆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均有权对此提出所有权主张;倘若双方已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屋归属某一方所有,则在离婚诉讼中,该房屋将被认定为该方之个人财产,依法无需进行财产分割,其配偶亦无权就此提出分割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