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据我们所知,夫妻中的一方单独设立的遗嘱可能并不具备有效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所谓的“夫妻共同遗嘱”,这是一个较为特殊的遗嘱形式,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规体系中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定义和具体规定。
然而,即使夫妻共同遗嘱在法律规定层面并没有被明确认可,它与普通的遗嘱形式仍然有所区别,因为它代表着夫妻双方对于他们共同拥有或者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自由处置的意愿,这种意愿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部曾经发布过的《公证细则》中,也对夫妻共同遗嘱的公证办理程序做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该《细则》的第15条第2款规定,如果遗嘱人坚持要求办理共同遗嘱公证,那么在共同遗嘱中应该明确规定遗嘱的变更、撤销以及生效的条件。
此外,夫妻共同遗嘱的订立除了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嘱订立的基本要求之外,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特定条件:
首先,夫妻双方必须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无效婚姻的情况下,由于夫妻之间缺乏共同的基础,因此无法设立共同遗嘱;
其次,夫妻双方都必须具备独立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方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他们所设立的共同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再次,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他们设立这份遗嘱的初衷和目的必须是完全一致的;
最后,夫妻双方在共同遗嘱中不得剥夺生存一方的遗嘱撤销权,否则将会严重限制生存一方自由处分其合法财产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