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时限为一至三年间。
具体来说,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其最长保全时长不得超过一年;对动产进行查封或扣押的期限最长也不得超过两年;
至于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权益的期限,则应限定在三年内。
此外,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实施冻结措施的期限不可超过一年,对动产进行查封或扣押的期限同样不能超过两年,而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益的期限则不得超过三年。若申请执行人提出延长保全期限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前完成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且续行期限不得超出上述规定的期限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