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情节较为轻微,仅存在于招嫖或介绍他人从事此类违法行为之中时,一般而言并不构成犯罪行为,然而可以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措施作为适当惩治手段;
(2)当网上招嫖行为被确定为由组织卖淫者主导的卖淫活动,或是在介绍卖淫过程中出现了严重情节时,将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并按照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以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相关法律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