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军人婚姻的相关规定如下:若在军人结婚的那一年中,其本人与父母以及配偶并不居住于同一城市或地区,且在一年内同时满足探视双方父母和配偶的条件,则可享受长达45天的探亲休假时间。
此外,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军人可以享有3天的婚姻假期;若是属于晚婚者,则额外享有7天的假期。在此期间,军人的薪资将按照正常标准发放,并且其所享有的福利待遇也不会发生任何变化。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
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
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
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第三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