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雇主要求员工办理离职手续之际,往往意味着该员工已经被解聘。在此种状况之下,用人单位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有权对员工的劳动关系进行解除。这种情形很有可能出现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无法胜任本职工作或者劳动合同所设定的基本条件出现变化等情况中。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需提前通知员工或者向其支付额外的工资以替代正式通知,同时还需要依照员工的服务年限来发放经济赔偿金。
然而,当员工主动提交辞职申请且得到了审批通过之时,这通常并不被视作被解聘的情况。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