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对法院文书的送达环节作出强制性的规定,然而,实际运作过程中的法院普遍采取至少两位身份明确的送达人员共同参与的原则进行文书送达。关于法院文书的送达方式,通常存在以下五种常见途径:
首先,直接送达是最为常用的方式之一;
其次,若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文书,则可选择将其留置在原处以示送达;
再次,当直接送达面临困难时,法院有权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代为送达;
此外,邮寄送达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
最后,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常规手段均无法实现送达,那么法院也可以选择通过公告的形式完成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