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而被送入看守所羁押后,又被公安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视角对此进行深入剖析和处理。
首先,应当积极地与受害人一方进行沟通协调,争取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并获得其谅解,这将为后续的处理工作提供很大帮助。
其次,倘若被采取的强制措施超出了法定的限制期限,可依法提出解除相应强制措施的请求。
此外,如处在案件调查阶段,还可视情况邀请辩护律师的参与,以更好地理解案情。至于
最后一步,如果满足相关条件,可以尝试申请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