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在劳动行为中所导致的雇主损失,未必必然涉及到薪资扣减以承担责任。
然而,倘若由于雇员自身原因所致,则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有权调整其薪资待遇,但每月扣减额度不得超过雇员该月份应得薪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