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并未设定明确统一的标准;主要以双方当事人在签署购房合同时所达成的关于违约金的具体约定为准,并结合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衡量及裁定。若购买者因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的突发情况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大违约行为,如未能按照预定规划进行房屋建造、延误房屋交付时间等,而有正当理由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之请求,那么购买者有权依照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解除该份买卖合同,并且无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此基础上,购买者亦可尝试根据此种情况,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友好协商,寻求通过协商方式解除该份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