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经签署书面协议的前提下,涉及到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事宜,借用人可以通过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明确自身作为该房产实际所有者的地位。判定真正权利人的关键性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房产的产权证书的存管状况;
其次是关于房屋购置款项以及相关税费的支付凭证;
最后则是长期以来对该房屋的实际控制和占有的事实。当当事人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录的内容与其实际拥有的物权状态存在出入,且其确实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时,若其提出要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主张,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