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代为签署文件时,被选中作为代表的人士需要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因为,代理人在其授权的代理权范围之内,都是以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签字活动的。在此情况下,代理人有义务对于其代理行为中所引发的任何民事责任负责。
然而,若代理人所实行的代理行为并未得到合法的授权或超越了其提供的授权范围,那么,其衍生出的法律后果就将全部落在实际行动者身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此事项的明确规定来看,除非拥有足够的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已经结束以后的行为,若是仅获得了代理人的批准,代理人才有可能为此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未能获得该批准,那么所有的法律后果便只能由实际行动者来承担。
另外,倘若某人明知有人会以他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却依然不予以否认,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被视作是一种默许和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