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执行人遭受强制执行之后,若其新开设的银行账户仍未被冻结,这无疑是不合常理的。这是因为银行实施了严格的实名制,无论是什么样的资产变动都能够被轻易地追踪和查询出来。而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强制力的代表者,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工作,通过对具有法律效益的文书进行准确而具体的执行内容解读,来确保民事义务人能够切实履行他们所承担的义务,从而保障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实现。这些具有法律效益的文书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类型: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以及支付令等等。一旦这些文书正式生效,义务人就应当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那么权利人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提出申请的权利人被称为申请人,而被指派履行义务的人则被称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