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期限通常设定为七个自然日。当被处罚人在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宣布处罚决定之后,应立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于受罚者手中;若被处罚人未能亲临现场,行政机关则需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送达,这就意味着送达日期应自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日期次日起计算。对于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的情形,其送达时间应以公告中所明确标注的生效时间为准,公告期通常设定为六十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后,即可视为已完成送达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