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裁定书并不被视为判决的一种形式。民事裁定书应明确无误地对裁定结果和做出此裁定的理由进行阐述。民事裁定书需由参与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共同签署,并加盖有人民法院的印章。对于口头裁定的情况,应如实记录并载入笔录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