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启动诉讼程序之际,原告须备齐双方当事人的法定婚姻证明文件、未成年儿童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待分割之共同财产的相关凭据。接下来,原告需起草并提交书面离婚诉讼请求至具有地域管辖权的当地法院进行立案处理。法院在收到立案申请且资料完备之后,便会指定适当日期举行审判听证。在公开听证的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均应全程参与庭审活动。
依据审判过程中所掌握的各项证据和事实,法院将依法作出是否批准双方离婚的终局裁决。若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为原告或被告不满意,则可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