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法院拍卖的房产在第二次拍卖中再次流标,则可依规启动第三次拍卖程序。若在此过程中仍无竞买方出价或最高应价未能达到保留价,同时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亦未提出以本次拍卖所得保留价予以抵偿的请求,那么,法律规定应当在六十个自然日内另行组织一次拍卖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
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