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劳动合同不续签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的事宜,此规定适用于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之后,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签时必须遵守的程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具体情况还应视所在地地方性的劳动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中的已有的约定而定。若没有任何规定或者约定,那么双方均不必提前告知对方;反之,只要存在相关规定或约定,就应该严格按照规定或约定来执行。
另外,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导致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继续工作,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可以被视为劳动合同的延续履行。
然而,如果劳动者明确表示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则无需提前通知其不续签,但是,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为劳动者开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