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经双方共同商议后决定解除劳务关系,则根据当事人在用人单位内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需向该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2、对于服务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将按照一整年来计算补偿金额;
至于服务年限低于六个月者,则将给予其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此处所提及的“月工资”系指劳动者在解约或终止劳务关系之前的十二个月份中,平均所得的应发工资数额。
3、如用人单位无正当且合法之理由而单方面解除劳务关系,则需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