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自2007年起房地产配套费被正式废除。该项费用原本主要用于构建建筑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备领域,涉及城市主次干道路网、供水排污系统、输配电设备、燃气供应网络、街道路灯装置、公共交通体系、环保卫生设备以及园林绿地管理等方面的建设及养护工作,其功能在于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额外的资金支持。随着时代变迁,该费用逐步与各类城市建设资金进行整合,部分收费项目得以精简,相应的收费标准也得到适度下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