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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用别人名字批地基遇到拆迁补偿咋办

3.8w浏览 匿名 2024-05-01 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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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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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依据土地原先的用途予以补偿。
    1、当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在做出了房屋征收决策后,对于被征收方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措施,这些补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2)因为征收房屋而需要进行的搬迁以及临时居住地点的安置所产生的补偿;
    (3)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中断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2、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制定相关的补助和奖励政策,以对被征收方提供必要的补助和奖励。
    3、如果涉及到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被征收人若符合住房保障的条件,那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应优先考虑为其提供住房保障。关于这部分的具体实施方法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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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改名字咋办?
自然人变更名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然后需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后,报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就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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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拆迁安置房婚后领房产证应该去哪个部门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房产证的办理流程,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通常需要前往地方的房产管理局以及土地管理局进行相应申请与办理。
首先,在政策层面上,我国各地区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被赋予了责任和义务,对房地产权属进行登记管理。
其次,为了确保房地产权属的真实有效性,市、县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会具体承担房地产权登记的实际操作事宜,并核发相应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所居住的城市实行房产、土地由同一个部门统一管理,那么您只需前往该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即可;
然而,若您所在的城市实行房产、土地分别由两个独立的部门,即房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来管理,那么您则需按照先后顺序,先前往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然后再携带房产证前往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
法律依据: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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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救助基金不还后果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若道路救助基金的涉案当事人无法支付清偿款,该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造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提起追偿。
倘若此类责任方未能履行赔偿义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强制执行。
在被执行人的公民由于生活困境而无力清偿债务、失去经济收入来源并同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作出裁定,终止对其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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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是我的名字离婚咋分?
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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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电瓶车跟小车十字路口相撞责任如何划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十字路口处发生的电动车与机动车辆碰撞事故中,应依据当事人各自行为对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及其过错程度来判定事故责任归属。
若经查证,电动车驾驶人员并无过失,则机动车驾驶方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反之,若有确凿证据表明电动车驾驶人员存在过错,则可以考虑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需以其过错程度为依据进行适度调整。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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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不让排水故意淹我家地基采取什么措施
[律师回复] 解析:
邻里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密,部分公共区域由双方共同享有,但同时双方也需具有一定程度的包容和忍让责任。
因此,当某户人家计划兴建房屋,且须依赖邻居提供通行路径时,若邻居拒绝同意准予通行,此种做法显然违背法律原则。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的毗邻各方应遵循有利于生产发展,便利居民生活,建立友爱互帮,公平公正的原则,妥善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如因自身行为对邻方造成不便或损失,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障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毋庸置疑,在兴建房屋过程中,邻居拒绝提供通行路径,无疑构成了对通行权的侵犯,是不可接受的行为。
若您遇到此类情况,以下几种解决方案或许能为您提供帮助:
首先,业主可尝试与邻居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例如,邻居可提供适当的土地作为通行道路,业主可支付租金并一次性给予补偿。
鉴于邻里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在解决问题时,建议优先考虑双方协商,以求得更为妥帖的解决方式。
其次,若协商无果,业主可请求社区委员会等机构介入调解,力争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纠纷。
若是在农村地区兴建房屋,业主还可寻求村委会协助调解,或者根据当地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基本农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去哪办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在进行相关操作之前,请务必向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以及规划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用地图纸的申请,经过认真核实与评审之后,如果申请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将会得到相应的选址意见书。
在此过程中,用地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次,在获得选址意见书后,我们将为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同时协助您办理立项、规划、环境保护许可等一系列手续,并且您还需承担各项审批费用。
最后,当所有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您可以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局提交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经过各级人民政府的严格审批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确保对土地的征收是公平且合理的,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受到影响,他们的长远生计也能得到充分保障。
对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我们都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给您,同时还会为您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这部分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我们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三年就会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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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改名字咋办?
可以进行更正的,需要让村里、镇里给开证明就可以了。只要情况属实,他不能拒绝的。然后向土地局处提交改名申请。如果他拒绝,要求出示不受理的相关依据,比如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府文件,如果没有的,以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者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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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找了拆迁房老婆拆迁款怎么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法律规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拆迁补偿款项主要来自于对家庭成员数量的补偿,或部分资金的发放是为了表彰家庭成员对于拆迁工作的积极参与和配合,甚至在最终的迁安置房屋分配中也考虑到了家庭成员的存在因素,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了相应的补偿,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所获得的补偿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配偶有权分享其中的一部分权益。
然而,对于那些在婚前便已归属于某一方所有的房屋,其所有权原则上仍属于原房屋所有者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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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钱给的少我不签字还会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征地拆迁过程中未签署协议后政府能否强行进行拆除的问题,通常需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若在未签字的前提下,且在法定时限内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则无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因为这将构成非法强拆;
2.然而,若仅为未签署协议,但在法定时限内未启动法律程序,并且拒绝搬迁的情况下,征收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进行拆除,具体流程如下:
(1)拆迁补偿决定书已具备法律效力;
(2)经过法院的立案审查,所作出的拆迁决定应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且必须由依法享有裁决权的部门作出;
(3)法院已正式受理该案件,并向被强制拆迁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手续;
(4)只有在被拆迁人未能主动自行拆除的情况下,方可采取强制措施;
(5)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合法审批程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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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父母名字,子女都能享受拆迁待遇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宅基地是父母名字,子女都能享受拆迁待遇吗,农村宅基地拆迁其他成员如何分配所得补偿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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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夫妻房子一个人名字可以卖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夫妻共有的房地产时,仅一位配偶不得自行进行出售交易,因其对于这类财产的自由处置权将会受到严格限制。
若其中一方未经过对方的明确许可或授权,擅自决定出售该共同财产,那么另一方有权要求撤消这次交易行为,并且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是必须要补偿给买受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然而,当买受方是基于诚信原则进行购买交易,付出了合理的对价且已经完成了相关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后,那么在此情况下,另一方试图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此次交易,主张重新取得该商品房的拥有权,将会面临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困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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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与房屋产权纠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解析:
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当农户之间产生宅基地权属争议时,双方当事人都需要尊重历史事实,相互礼让,通过协商来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方法。
其次,倘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均有权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相关机构提交处理申请。
再者,当事人双方亦可直接向县级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局进行申请,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则可由该部门指定专员进行受理或者直接进行受理。
对于已经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受理机关可以先尝试进行调解工作。
如调解无果,则需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最后,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同时也可以在接收到处理决定后的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农村宅基地建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还包括:
因争夺宅基地之外的集体空闲地而引起的纠纷;
建房户私自调换宅基地导致的纠纷;
以及在用地建房过程中影响相邻关系人权益引发的纠纷;
还有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公有住房使用者擅自使用共用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陪嫁支票写的女方名字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陪嫁婚品的产权性质,通常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甄别:
首先,若该陪嫁品系在两位新人喜结连理并荣获结婚证书之后购置置备,且当事人双方之间并未就此项陪嫁婚品的产权归属问题达成过任何明示或默契性的协议约定,则此类陪嫁品原则上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及当事人的共同协商决定归为夫或妻某一方个人所有的特殊情况之外,均须视为夫妇两人的共有财产;
其次,若该陪嫁品系在新人领取结婚证书之前购置,且当事人双方对于该项财产的产权归属问题亦无任何约定,那么这类陪嫁品便应当被认定为一方当事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针对一方当事人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维权:
首先,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以获取对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确凿证据,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
其次,一旦确证对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法院有权据此对该方当事人予以相应的惩罚,例如减少其财产份额或者直接剥夺其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之后,若取得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被对方通过上述违法行为非法占有,另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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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产证是我的名字离婚咋分?
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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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别人签字签的是别人的名字会承担后果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当涉及到为他人签署姓名时,具体应负何种程度的责任,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若经由他人合法授权且有书面证明材料作为凭证,那么替他人签名之人将无需承担任何法定责任。
其次,若在未获得委托人明确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替他人签署姓名,这无疑属于违法行为。
在此情况下,善意第三方有权要求代签者履行相应的债务义务,或者针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失向代签者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在无代理权、越权代理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之后,仍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善意第三方可以通过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追认的决定。
若被代理人未能对此事发表意见,则可视为拒绝追认。
而对于行为人实施的尚未被追认的行为,善意第三方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义务,或者就其所遭受的损失向行为人提出赔偿请求。
换言之,若在未获委托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人签署姓名,则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善意第三方可通过催告被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的决定,若被代理人未能发表意见,则可视作拒绝追认。
在此基础上,善意第三方还可以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义务,或者就其所遭受的损失向行为人提出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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