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房地产企业宣告破产之后,其应对所有资产承担偿还债务之责,若无法全数偿还,则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依次按照特定顺序进行偿还。
首先需先偿还的是破产费用以及应属于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债务,而后再依据法律规定,依照以下具体顺序对破产债务人所欠下的各项债务进行清偿:
首先是破产债务人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及抚恤金;
其次是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规定须向员工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